入學獎學金說明
第 一 條 為鼓勵成績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特訂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成績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雜費,係指本校所訂收費標準之學費及雜費,不包含學生平安保險費、制服費、實習費等相關費用。
第 三 條 核獎對象:
一、 經由各項入學管道申請進入本校各科系組就讀之大學部及五專部成績優秀或其他特殊境遇、家境清寒學生。
二、 成績優秀學生之資格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本國學生
(1) 高中(職)高一至高三上學期五學期在校平均成績班級排序在前二名(含)。
(2) 大學學測原始總級分成績達該年度前標(含)以上。
(3)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總成績達該類群前 25% (含)以上。
(4)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 3A(含)以上。
2. 外國學生(本辦法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之學生)。
(1) 馬來西亞SPM考試成績十科中達6A(含)以上或統考考試考試成績達 4A 分(含)以上。
(2) 馬來西亞 PT3 考試成績達 3A(含)以上或初中統考成績達
3A(含)以上。
(3) 其他成績優秀學生由本校師長推薦者。
3. 其他
(1) 非前二款定義且依招生委員會議決議符合資格之學生。
(2) 依所屬國家之考試標準為準之成績優秀學生由本校師長推薦者。
三、 其他特殊境遇、家境清寒學生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第 四 條 核獎標準:
一、 依該年度預算每學年核定補助名額,最高補助可包含該學
年學費、雜費、學校住宿費、學校餐廳用餐及每月生活費最高 5,000 元(一年以九個月為限)。
二、 獎學金核給名額及金額由招生委員會委員審查後核定。
第 五 條 續領資格:欲續領本獎學金者,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唯延畢者不予續領。
一、 成績優秀學生獎學金:前一學年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皆須達全班前 10%;特殊境遇、家境清寒學生助學金:前一學年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皆達六十分(含)以上。
二、 前一學年德育(操行)成績平均達八十分(含)以上,且未受小過或累計三支申誡以上處分紀錄(銷過前)者。
三、 前一學年志工服務時數至少二十小時(不含申請本校各項獎助所規定之志工時數)。
喪失續領資格後,若再符合續領資格者,可於次學年恢復續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