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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筑雲
2021-08-27 12:43:45

中正社福系學生如何看待同性戀?同性戀就一定要被打壓嗎?NONONO

我認為身為一個同志,在台灣社會中,從出生起有可能就要面對長輩及父母期待的性別腳色的框架或腳色期待,在學校教育裡面,還是普遍產生女生就該待在家是文靜看書畫畫、男性必須要擅長運動打球,也有女性應該留長頭髮並擁有化妝的資格,而男性不可化妝和留長髮,更不可穿裙子等服裝儀容限制。因此上述的這些情況都有能導致同志從小就開始遭受不同的框架、影響人格發展,導致產生「我是異類」而放棄去向所謂的「權力對象」進行抗爭,在此可和「葉永鋕事件」作聯繫。

同時身為同志可能一生都有和家庭擁有摩擦,而這樣的摩擦可能會衍伸出家庭暴力、父母離異、隔代教養等問題出現。另外我在閱讀文獻的過程中得知了「畢安生事件」,畢安生與曾敬超擁有兩棟房子、汽車,但在曾敬超病逝後一切財產歸回曾家,生活費還要靠人接濟,但那些都是老師跟曾先生本來的財產,此外畢安生的妹妹表示,早在曾敬超過世後,畢安生就陷入低潮,姊姊則說,跟曾敬超的伴侶關係不被法律與曾家承認、不能在另一半生病時陪伴、還有伴侶過世後立刻陷入孤立無緣的處境,或許也都是畢安生自殺的原因:「他對曾家人來說代表不幸,他沒辦法安心、平安的生活。」此外曾敬超癌症復發時,希望將房產留給畢安生,讓另一半可以終老,並透過律師和公證人立遺囑,但依我國《民法》,畢安生無繼承權,最後房產由曾家人繼承,畢安生感嘆在老伴重病時,成了沒醫療決定權的外人。

文中顯示了幾點同志伴侶面臨的挑戰,第一,對方家庭無法接受伴侶關係的失落感;第二,因為無法透過法律明維的規範,因此無法保證伴侶的財產繼承權、也失去醫療上的決定權,那這代表你不但無法繼承相關的財產權外,更不可能在對方要進行重大手術、甚至是放棄搶救或急救時,簽下醫療同意書。

 我想透過法律條文的修改下,同性伴侶的權益當然會循序漸進的獲得保障,但這些保障是夠過許多倡議者勇敢地不斷和政府、反同團體、民間組織等等不斷提倡、抗爭,甚是要去破除許多宗教迷思、假性醜聞和刻板印象所得到的。  

政府確實嘗試透過法律條文去改變這些同性伴侶所面臨到的困難,但在立法下仍染需要透過時間及各項媒體的渲染及過度,來去讓大眾理解同性伴侶也擁有除了透過法律條文得到的最低保障外,也能自信且平等的被尊重、站在世界受眾人觀護,法律雖然創早了更多的保障,但同性伴侶的家暴問題等更細節的法條還有待商榷,也需要讓大眾更能接受同性婚姻的世界,台灣仍然有許多迷思等著新一代的我們去改變更多的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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