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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bear
2022-10-30 21:06:03

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不再過勞有機會?

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不再過勞有機會?-人資

醫師心肌梗塞倒下,護理師賣肝吊點滴上班,現今已經有至少4680名私立醫院住院醫師將納入勞基法,目前看起來最受保護的外科醫師好像很不以為然....

 

文章目錄

  1. 哪些醫生列入勞基法?
  2. 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又是什麼?責任制沒工時限制了?
  3. 醫療院所會跟住院醫師簽哪些契約呢?
  4. 所以住院醫師和護理師都是責任制嗎?還能睡飽飽上班嗎?
  5. 84-1約定書簽了,但還沒送核備或還沒核備下來該怎麼辦?
  6. 後續造成哪些影響?

 哪些醫生列入勞基法?

勞動部於 108 年 3 月 12 日公告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 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 基準法」,並自 108 年 9 月 1 日生效。

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 法第 7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 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亦 即: 1. 西醫師:接受 1 年期、2 年期醫師 PGY 訓練階段及部定 23 個專 科訓練階段之醫師;不包含接受次專科訓練之醫師。

2. 中醫師:依醫療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 2 年期負責醫師訓 練之中醫師。

3. 牙醫師:接受 2 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及部定 10 個專科訓練階段 之牙醫師。

看到這邊你應該會說阿不就全部都列入!

不是喔~各縣市政府勞動局會受理各醫療院所中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住院醫師,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簽定約定書核備作業。

 

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又是什麼?難道沒工時限制也沒加班費了?

責任制並不是完全無限制,而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相關的條件,責任制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但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意思是可以另行約定,並非無限上綱,至於加班費只要是超過約定的工時還是要給加班費或是補休,且不得強制補休。

雇主不能片面強制要求員工一律只能補休(參勞基法第24、32、32-1條),若雇主有此要求,勞工申訴後最高可以裁罰雇主100萬(參勞基法第32-1、79條)。

 

醫療院所會跟住院醫師簽哪些契約呢?

基本上必須與醫師簽訂『84-1約定書』並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看到這忙碌的人資朋友你應該想掐死我了!

先別動手~

勞動局亦準備了一個懶人包,希望幫助適用勞基法的住院醫師快速了解自身權益!

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不再過勞有機會?-人資 相關檔案:

 

所以住院醫師和護理師都是責任制嗎?還能睡飽飽上班嗎?

如同前述所說,責任制並不是完全無限制,而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相關的條件,以保全業為例,勞動部發布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明訂工時安排應合理化。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加上延長工時(即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84-1約定書簽了,但還沒送核備或還沒核備下來該怎麼辦?

依【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

亦即,在沒完成核備之前,住院醫師仍應適用「一般勞基法每日正常8小時/每周正常40小時/每日總工時12小時/每月加班46小時/7天休2天/女性22~隔天06不工作」之限制,
例如A女性住院醫師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則:每天超過8小時的部分就算加班、每週超過40小時的部分也算加班、每天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每7天要有2天作為例假與休息日、女性員工22~隔天06工作要經『工會』or『勞資會議』同意,以上除了要補給加班費之外,每一條都有罰則喔!

白話點就是HR奮起吧~你必須加班處理了!

 

後續造成哪些影響?

我認為影響有以下

1.人力短缺會更加嚴重

要逐步漸低工時的衝擊力道,每週88小時工時降為80小時,那也就是說若是不符合教學醫院規定,將撤銷教學醫院的資格,此外80工時也將納入明年教學醫院評鑑的重點項目,此時政府態度卻是人力短缺本該擴大招募,不該大量運用住院醫師取代原先就需要做的工作,阿...人還是不夠阿!先不要說醫生,護理師更是難找,醫生處理完高難度醫療,後續把屎把尿找誰?急診室暴力又該如何面對?

 

2.反而降低學習機會,面臨經驗不足的危機

工時縮短雖然是美意,就像早年一例一休一樣,考量並沒有全方便,後續才衍生變形工時.國定假日等規範,此外外科醫師的科教會議多,更不可能排於醫師上班時間召開,大多是下班後的時間,而且還得等醫師休息才能舉行,學習時間反而減少了,經驗不夠可能延長工作時間,間接造成過勞的可能性。

 

3. 醫院成本增加

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後,醫院人力成本仍大幅增加,而且這幾年健保點值不斷下滑,可營運成本卻不斷攀升,例如一例一休、每週工時40小時等等,成本增加但人力又無法短時間增加情況下,相對應病人可能無法受到好的照顧,醫護人員疲勞度也只會增加。 

 

結論

政府應調給付補人力,想辦法增加投資醫療相關產業的人才,而非嚴格規範工時,就算醫院人資神通廣大,現今少子化危機想要完全補足人力,幾乎是天方夜譚,修改政策或是推出新政策,應連同配套措施一同修正,而不是推一個修一個,亦或是推出後把人民當白老鼠實驗看看,不行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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