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感情的道路上難免遇到挫折,抑或是追男生或女生時投入大量金錢,結果卻沒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公主並與王子病,有時候都是你自己慣壞的。
追女生就是要寵的?追女生就是要先付出?
這邊有一套哲學,是我一個很會把妹的朋友告訴我的,我看他換女友的速度....
那是我第一次失戀他問我漂亮的美女
會不會吃飯?
會不會拉屎?
所有的男女交往都是相處合適,慢慢出去約會多次最後才再一起的。沒有所謂的告白才再一起。
告白那是偶像劇
告白那是偶像劇
告白那是偶像劇
我回說真的假的!
他回說:你先告白等於你把可以傷害你的權利先給了別人,女生只要願意和你單獨出去,而且是你提議的地方,久了以後女生也會想弄清楚關係,一般女生對你沒意思,不會讓你單獨一起出去玩,如果把你當工具人,會是對方一天到晚找你出遊,但都會有其它人。
坦白說這完全是亞洲傳統觀念害的,女生就是要疼要寵,事實上這都是爸爸寵出來的,只有爸爸想要買什麼盡量買給妳,想吃什麼盡量做給妳。
所以老爸我想對你說,我去妳的男女平權,我去你的追女孩子就是要追。
所以不管男生也好女生也好,奉勸真的追求者送太貴重的東西,真的不要收,雖然這是個笑貧不笑娼的年代,但是不要忘記那也是對方的血汗錢,很多情殺案就是這樣來的。
結論
送出去的東西就送了吧!當作是買經驗,是你的就是你的,送出去的東西要回來沒品,不管男女都一樣,此外也不合法。
民法408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白話來說,就是你東西送出去之前,你不管怎麼唬爛說要送香奈兒.寶馬都沒關係,因為都可以後悔,通俗點來講打嘴砲不用錢,可是對方只要接受贈與,東西已經給人家了,贈與行為就生效,不能撤銷,也就是不能再要回來了!
有沒有例外狀況?
民法408條第二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除非贈與有簽契約並有先去公證(一般是用在遺產或是家暴情況),亦或是有道德上的義務,再不然就是受贈人符合民法416第一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這時候你應該會想說他X的廢文,難道送女朋友的任何東西都要公證,不被甩才怪!
所以除了家暴或是遺產先給小孩的情況下,大部分情況是無法要回來的。
男孩女孩們~記得盡量在自己能力範圍內付出,不要賠了$又傷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