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勞資爭議調解時,這是經常聽到的話 舉例 : 去打工老闆沒給薪水,差了一萬塊就是一直不付 去勞工局調解時,老闆還是堅持不付,說要告你去告啊 這時若是調解人想要促成和解,就可能會說,大家各退一步 老闆你拿5千出來,同學你就接受這5千塊,大家和解好不好? 不然老闆堅持不付,你去告,還要付律師費,還要花時間,還可能告輸,這樣划不來,大家各退一步好不好? 很多時候,為了避免一毛錢都拿不到,可能會勉強同意。 但是,這真的是各退一步嗎? 本來就是雇主欠的,還要各退一步,到底誰在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