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必須與實習機構簽訂校外實習合作契約書,且應於合約中明定下列事項:
(1) 實習機構提供學生相關操作訓練,並配合學系指派之專責教師提供諮詢輔導。
(2) 實習機構負責學生於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配置與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3) 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4) 實習機構與實習學生爭議協商處理方式。
(5) 中途終止實習之轉介、輔導措施。
2.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以學校為主體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書,並要求實習機構確實依合約執行,以完善對實習學生之權益保障。實習合約內容應明訂包含實習時間(校外實習時數)、合約期限、實習項目、實習津貼(或獎助學金)、膳宿及保險、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及 實習考核等項目,並經學校法制單位審閲,須留意合約內容相關法律問題,以避免簽署後衍生爭議。
(法源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附錄七)第6-1條、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附錄二十六))
參考網址:https://ia.web.shu.edu.tw/%E5%AF%A6%E7%BF%92%E7%9B%B8%E9%97%9C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