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轉系辦法?
第 一 條:本校為處理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事宜,特依本校學則第五 十四條規定訂定 「輔仁大學學生轉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本辦法所稱之轉系,包括同系之轉組。
第 三 條:學生修業滿一學年後,於第一學年下學期起至第四學年下學期止, 得申請轉系。
第 四 條:學生申請轉系,須符合申請學年度轉入學系審查標準,申請以 2 個學系為限(逾限者取消申請資格),但核准修讀以 1 個學系為限。 進修學士班學生以轉入進修學士班學系為限。
第 五 條:轉系審查標準,由各學系自行訂定,並報請教務處核備及公告。
第 六 條:學生申請轉系,經核准及公告後,非經相關院系及教務長核可者, 不得請求返回原系級就讀。
第 七 條:外國學生、僑生或港澳生因分發之學系(組)不合志趣或其他因素無 法在原系繼續就讀,欲申請轉系者,經校內輔導單位查實,相關系主 任同意後,得專案從寬核准,並報請教務長核定。 惟陸生申請轉系,須經教育部核定申請修讀之年度始得招收陸生之 學系範圍辦理。
第 八 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系,違者取消其申請及錄取資 格: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延長修業年限者。 三、在休學期間者。 四、招生簡章明定錄取後不得轉系者。 五、經「學校推薦」進入本校就讀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教務會議通過 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學生申請轉系,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依學校規定之期限辦理,逾 期不予受理;申請期限截止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申請之學系。
第 十 條:各學系招收轉系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各年級原核定及分發新生 名額之二成為限。
第十一條:為辦理轉系事宜,各系得成立轉系審查小組,辦理初審作業;擇優 提列擬准轉入名單,並將名單循行政程序送教務處複審後由教務長 核定。
第十二條:學生申請轉系,應獲家長或監護人之簽章認可。
第十三條:經核准轉系之學生,須完成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年度所規定之畢業條 件,方可畢業;其可抵免及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轉入學系主管 核定之。
第十四條:降級轉系學生,其應修科目與學分,須達到降級後轉入年級學生入 學年度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十五條:轉系名單經教務處公告後,學生對轉系事宜如有疑義,應於名單公 告十日內,以書面向轉系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http://docs.academic.fju.edu.tw/edulaw/%E5%AD%B8%E7%94%9F%E8%BD%89%E7%B3%BB%E8%BE%A6%E6%B3%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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