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學手續應於校曆規定休學截止日前辦妥,學生休學學期內之各項成績概不採計。休學 以一學期為單位,可一次辦理一學期、二學期、三學期或四學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 原則。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需檢具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休學期限,至服役期滿為 止,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服役期滿後,應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學生因懷孕、生 產、哺育三歲以下子女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休學,其休學期間不列入休學年限, 合計最多以四年為限。休學期滿,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復學。
資料來源:https://pdc.adm.ncu.edu.tw/Register/reg_qa.asp?roadno=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