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限當學期完成註冊手續之在校生;休退學或已畢業學生不得申請。 申請種類及方式: (1)依教育部66.10.15台(66)高字第29901號函規定,學生證亦視為中文在學證明,請自行影印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並攜帶學生證正本要到學校教務處註冊組,經本組人員核對後於影本加蓋章戳(無須付費)。 (2)若申請另行開立紙本在學證明,要到教務處註冊組自動繳費投幣機申請在學證明 (20元/份),立即取件。 (3)在學證明只能開立當學期之證明,無法開立前一學期之在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