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主修 根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學位授予法第四條,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申請條件 各系學生,其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或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四年制學生得自二年級第一學期起及二年制學生得自三年級(二年制第一年)第二學期起,至四年級第一學期止,申請修讀其他系為加修系,以取得雙主修。 流程 註冊組審查→原屬系審查→加修系審查→教務處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