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不含系(組)或學位學程專題製作之學分數,連續兩學 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2.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年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3.成績發表後除成績計算錯誤外,其他情形都不能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