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學測即將開放報名,有關學測重要日程、報名注意事項、試務調整等,將於本篇文章內詳細說明,另外,最後也將各重要事項以圖片方式呈現,考生於報名前務必記得多加留意喔!
一、重要日程
項目 |
日期 |
報名 |
109.10.30~109.11.13 |
開放應試號碼網路查詢 簡訊通知應試號碼 |
109.12.24 |
公布試場分配表 開放考試地點查詢 |
110.01.08 |
考試 |
110.01.22~110.01.23 |
公布成績及統計資料 開放成績查詢 |
110.02.24 |
寄發成績通知單 |
110.02.25 |
二、學測試務作業重要調整事項:
(一) 為提升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針對特殊項目中之延長考試時間,除各節由原來以20分鐘為限調整為以30分鐘為原則外,另增列考生如有超出所訂延長時間原則之需求者,須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配合此項延長考試時間之更動,學測各天考試下午第一、二節之間時間增加20分鐘。
(二) 為提升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增列診斷證明書開立之醫院層級,新增地區醫院。
(三) 響應環保與無紙化政策,不寄發考試通知。考生可於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日起,至大考中心網站學測試務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或以電話語音查詢(02-23643677)。大考中心對報名時有填寫行動電話號碼之考生將以簡訊通知網路查詢連結。
(四) 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調整:
1. 增列「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為應試有效證件。
2. 明列可攜帶入座之應試物品中,尺類與圓規等作答輔助工具之實物圖例及規範。
(五)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並通過審查使用之語音播放試題,試題播放設備將由CD播放器將改為MP3播放器。
三、報名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按: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育項目下查詢;或參見110學年度考試簡章「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資訊」)。
四、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 報名系統網址:大考中心網站
(二) 報名系統開放時間:自109年10月30日(五)上午9時起至11月13日(五)下午5時止。
(三)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應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其他具備報考資格者採個別報名,亦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且已獲得大考中心發給集體報名單位代碼之補習班報名。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名及完成繳費者,即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考試。
(四) 繳費期間說明
繳費方式 |
繳費期間 |
臨櫃(含票據)繳費或匯款轉帳 |
109.10.30~109.11.13下午3時30分止 |
自動櫃員機(ATM)、網路ATM繳費 |
109.10.30~109.11.13夜間12時止 |
便利商店繳費(僅限個報考生使用) |
109.10.30~109.11.11夜間12時止 |
五、報名費:
(一) 考生依報名方式繳費: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百分之六十。
(二) 一般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應繳報名費如下表:
報名方式 |
報名費(一般考生) |
報名費(中低收入戶考生) |
集體報名 |
基本作業費:200元 考科測驗費:170元/科 |
基本作業費:80元 考科測驗費:68元/科 |
個別報名 |
基本作業費:250元 考科測驗費:170元/科 |
基本作業費:100元 考科測驗費:68元/科 |
※學科能力測驗報名費含【基本作業費】及【考科測驗費】兩項,考生視個人之選考科目數計算報名費,例如選考5科之報名費如下表範例:
<範例>:
報名方式 |
身分別 |
基本作業費 |
考科測驗費x5(科) |
報名費 |
集體報名 |
一般 |
200元 |
170元/科x5(科) |
1,050元 |
中低收入戶 |
80元 |
68元/科x5(科) |
420元 |
|
個別報名 |
一般 |
250元 |
170元/科x5(科) |
1,100元 |
中低收入戶 |
100元 |
68元/科x5(科) |
440元 |
六、報名查詢及確認
(一) 109年12月7日(一)上午9時起至12月9日(三)下午5時止
(二) 集體報名單位於檔案傳輸完成後,考生即可至大考中心網站學測試務專區或以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三) 個別報名考生,於完成登錄後即可以網路或電話語音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七、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一) 一律使用網路申請,請至大考中心網站學測試務專區登載相關資訊;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受理日期為109年10月30日(五)上午9時至109年11月13日(五)下午5時止。
(二)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之申請:考生須於大考中心網站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報名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並以傳真(02-23661365)或郵寄(限時掛號)方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效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教育鑑定證明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診斷證明書等,以作為審查依據。
(三) 特殊項目之申請:考生只要申請特殊項目,除須於大考中心網站學測試務專區之報名系統點選「編輯特殊應考服務需求」之「特殊項目」外,並應另至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系統登載,及繳交大考中心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四) 考生如於本學年度大考中心辦理之任一考試時已繳交「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得不需再繳交;惟申請項目不同者仍須重新繳交。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 採集體報名之考生,務請依照其集體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料,不得因個人之疏失、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報考資料確認表」之個人報名資料,考生必須親自詳實校核確認無誤並簽名,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得歸咎於集體報名單位疏失而要求更改考試地區等報名資料,亦不得要求退出該集體報名單位。
(二) 考生如委託大考中心核發報名單位代碼之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應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自行繳費,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並特別注意該補習班是否經主管機關立案且已獲得大考中心發給之集體報名單位代碼,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三) 凡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證明文件者,其報名費不予減免,報名結束後亦不接受補件。惟考生於大考中心110學年度英聽審查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學測及指考無需再繳交證明文件。
(四) 考生報名時,應詳閱本簡章各項規定,詳實登錄相關報名資料,並按規定仔細校核。報名日期截止後,其考試地區、試場、報考科目等重要資料一律不得要求更改,並不得將報名資格移轉他人或要求保留至下一次考試。
資料來源:大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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