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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念醫學系 未來回台需接受教育部學歷甄試
107年中華牙醫學會調查結果顯示,台灣每萬人口有6.05位牙醫師(即目前台灣之牙醫師數與服務的人口比為1:1677),與美國、澳洲、加拿大、法國等已開發國家相近。台灣每年已有約420名左右之畢業生投入牙科醫療市場,單就國內8所牙醫院系每年所培育的牙醫人力足以提供目前牙醫人力市場的需求。
考選部統計資料顯示,100 至 104年畢業年度牙醫師第二階段國考通過人數,分別為407、429、450、465及467人,通過人數逐年成長,然而國內牙醫學系招生人數在前述年度,並未增加,故所增加的人數應源於國外畢業生。持國外學歷國考一階應考通過人數逐年增加,105-107年分別為69人、60人、86人。
考量持國外牙醫學歷畢業生回國人數逐年增加,國內牙醫人力即將過剩,為維持牙醫人力比及維護醫療品質,參照已開發國家對國內培育之人才均有保護措施,衛生福利部已自105年12月30日訂定「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另規劃未來將修訂醫師法,對於西醫、中醫、牙醫所有持國外學歷之畢業生(含歐洲、日本、美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區),應一律接受教育部學歷甄試,同時管控國外牙醫學系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員額,未來會適度降低國外牙醫學系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名額。
衛生福利部在此呼籲,今年暑假如有考量前往國外大學就讀牙醫學系之民眾,請務必審慎考慮評估。
新聞來源:衛福部焦點新聞
延伸閱讀:
●國內牙醫院系列表: (點擊學校名稱,可查看該校牙醫系介紹or錄取分數內容)
北部 | 中部 | 南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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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牙醫學系 | 中山醫牙醫學系 | 成大牙醫學系 |
陽明牙醫學系 | 中國醫牙醫學系 | 高雄醫牙醫學系 |
北醫牙醫學系 | ||
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
一、本原則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外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認定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一)學士後醫學系:
1、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四年以上。
4、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一百六十七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二百五十小時以上, 其中臨床實習時數達三千二百小時以上。
(二)醫學系:
1、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六年以上。修業年限不足六年者,如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亦得認屬符合本目規定。
4、修習課程:與我國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一百九十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八百六十小時以上,其中臨床實習時數達三千二百小時以上。
三、國外牙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認定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一)學士後牙醫學系:
1、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四年以上。
4、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牙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口腔基礎醫學及口腔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零四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三百小時以上,其中臨床模擬(simulation) 時數達六百五十小時以上(包含牙體形態學實驗,牙體復形學實驗,牙周病學實驗,牙髓病學實驗,固定、活動義齒學實驗,兒童牙醫學實驗,矯正學實驗,口腔外科、麻醉學實驗),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二千零十四小時以上。
(二)牙醫學系:
1、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六年以上。修業年限不足六年者,如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亦得認屬符合本目規定。
4、修習課程:與我國牙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口腔基礎醫學及口腔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三十五學分或修習時數達六千零九十六小時以上,其中臨床模擬(simulation) 時數達七百四十八小時以上(包含牙體形態學實驗,牙體復形學實驗,牙周病學實驗,牙髓病學實驗,固定、活動義齒學實驗,兒童牙醫學實驗,矯正學實驗,口腔外科、麻醉學實驗),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二千零十四小時以上
四、國外中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認定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一)學士後中醫學系:
1、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五年以上。
4、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中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中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中醫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零四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四百零四小時以上,其中醫學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一千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中醫臨床實習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二)中醫學系:
1、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七年以上。
4、修習課程:與我國中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中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中醫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七十六學分或修習時數達六千八百十五小時以上,其中醫學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一千二百八十小時以上,中醫臨床實習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五、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四)名(榮)譽學位。
(五)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六)未經教育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七)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
(八)未提供完整醫學訓練課程,包括安排臨床實習課程。
(九)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
(十)該國政府對我國同級同類學校之醫學學歷未有「對等承認」。
(十一)不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
修習課程
類別 |
課程內容 |
I基礎醫學 |
解剖學、胚胎學、組織學、微生物免疫學(含寄生蟲學)、生理學、生化學、藥理學、病理學、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
II臨床醫學 |
內科、家庭醫學科、小兒科、皮膚科、神經科、精神科、外科、骨科、泌尿科、麻醉科、眼科、耳鼻喉科、婦產科、復健科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
類別 |
課程內容 |
I基礎醫學 |
解剖學、組織學、微生物免疫學、生理學、生化學、藥理學、病理學、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
II口腔基礎醫學 |
口腔解剖學、牙體形態學、口腔組織與胚胎學、生物化學、口腔病理學、牙科材料學、口腔微生物學、牙科藥理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
III口腔臨床醫學 |
齒內治療學、牙體復形學、牙周病學、口腔顎面外科學、牙科放射線學、全口贗復學、局部贗復學、牙冠牙橋學、咬合學、齒顎矯正學、兒童牙科學、牙科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
中醫學系及學士後中醫學系:
類別 |
課程內容 |
I基礎醫學 |
解剖學、組織學、微生物免疫學、生理學、藥理學、病理學、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
II中醫基礎醫學 |
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
III臨床醫學 |
內科、家庭醫學科、小兒科、皮膚科、神經科、精神科、外科、骨科、泌尿科、麻醉科、眼科、耳鼻喉科、婦產科、復健科等科目(含內科見習、外科見習、婦產科見習、小兒科見習)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
IV中醫臨床醫學 |
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醫證治學、中醫診斷學、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學、針灸科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
資料來源:
●衛福部發布「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並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開始修習醫學系科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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