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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09:33:52

論法、講理、說情,法律人處理家事的愛恨情仇|悅知文化

論法、講理、說情,法律人處理家事的愛恨情仇|悅知文化-家事事件法

「家事法」在法律與人生之間的座標

 

一個人一輩子毫無法律問題需要解決的機率有多高?

這個問題好像還沒有「英國研究」可以參考,但我認為機率應該極低。說穿了,法律所管的東西可謂「from cradle to grave」(從襁褓到墓裡),生老病死,從出生時推定誰是父親,到死亡時遺產如何分配,都是法律所管得到的事。其中,一般人遇到家事法律問題的機會,可能又比其他法律問題來得高。

也許很多人已經知道,法律裡大抵有個「公法」(刑事法、行政法等)、「私法」(民事、商事等)的分類。公法是在處理國家高權對人民的法律關係;私法則是處理人民跟人民之間或牽涉到私權的紛爭。而「家事法」,是指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律,既是處理私權的法律,則是屬於私法性質。

 

那麼,「家事事件」包含哪些?

從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開始施行的台灣「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規範,至少包括關於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人監護、親屬間扶養、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事件。另外,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事件也屬家事事件的範圍(如果違反保護令,則是屬於「刑事案件」,會經由檢察官偵查辦理)。

 

「家事法」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打個比方,跟商業上往來的對象因債務糾紛上法庭,雙方都應該是各憑證據說話、據理力爭;但如果法庭對面坐著的是曾經相愛的對象,或是至親、父母、手足,還能一樣「據理力爭」?爭得又只是「理」嗎?「情」的成分是否更高?

 

曾經約好要攜手共度人生的伴侶或曾經天倫和樂的家人,會鬧上法庭,有時癥結不在證據或法律爭議,而是源自於彼此間長久以來的小爭執。從一開始欠缺溝通或溝通缺乏技巧,演變成冷漠、怨懟,乃至更深的誤會,最終累積成強烈的對立及不信任,甚至比商業糾紛的對手還要痛恨彼此。

 

商場上,或許因為商譽的無形羈絆,面對法院確定的判決,往往比較願意或甘心配合執行。但家事事件的當事人,一旦法院作出影響自己情感聯繫至深的判決,例如:子女監護權、保護令或遺產分配;若法院不協助當事人瞭解真正問題所在,沒有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常會變成敗訴的一方不願或干擾他方依裁判結果執行,甚至衍生其他官司。

 

因此,家事事件法中設計了許多和一般民事事件不同的制度,企圖緩和當事人的情緒,或調和爭議解決的尖銳對立。例如:專業法官跟調解委員的要求、程序不公開、擴大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專業的程序監理人協助評估報告、家事調查官、擴大合併審理的事件範圍、暫時處分、履行勸告等,讓法院可以結合並運用社會工作、心理諮商、精神醫學、調解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資源來協助當事人,以求妥適、統合弭平家庭糾紛,避免紛爭再起,也保護當事人人格尊嚴、性別平等、未成年子女和老弱族群的利益。

而家事事件的第一審審理,也必須在各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專責處理。


圖片/影音/資料來源: 悅知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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