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學生經申請同意後,方得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2.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應以本校當學年(含暑修)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且其校際選修之學分總數,當學期至多以6學分為限。3.大學部學生在學期間四年制至多20學分,二年制至多10學分。4.修習他校科目之抵免原則依本校抵免相關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