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須檢具證明,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得延長之。學生休學年限,其總累計至多以四學年為限。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須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至服役期滿為止,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服役期滿後,應檢具退伍令正反面影本申請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