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獎學金說明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獎助學金設置辦法」訂定,適用對象
本校日間部、進修部、進修學院與專科進修學校學生。
第二條 各項獎助學金申請方法
一、急難救助金
(一)為救助遭遇急難事故之本校在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設置急難
救助金。
(二)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因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導致經濟困難影響生
活及求學(符合弱勢學生助學補助條件),能提出證明,並經導
師認可者,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金;同一事由
以申請乙次為限。
(三)急難救助金發放原則:
1.學生本人因公死亡或重傷者:
(1)意外死亡者:補助五萬元整。
(2)重傷者:至多補助二萬元整。
2.學生、學生父母發生意外事故,家境陷於困境者:
(1)意外死亡者:補助二萬元整。
(2)重傷者:至多補助一萬元整。
3.學生本人或父母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無力負擔醫療費
用者:至多補助二萬元整。
4.學生家庭突遭遇特殊災害者(如風災、水災、火災、震災……),
持鄉鎮公所證明文件:補助六千元整。
(四)申請文件:
1.申請表乙份。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3.近三個月內家庭突遭變故者所需具備之證明文件。(如:亡故
者具有死亡證明書、重傷者須檢附住院一週以上之醫生診斷證
明書,凡遭受重大變故者必須提出證明文件)。
4.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單。
(五)申請期限:
1.家庭突遭變故者於開學後第三至六週,檢具證明文件向學生事
務處群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辦理。
2.學期中家庭突遭變故者,立即提出申請並由導師簽報。
(六)本助學金之申請資料由承辦單位彙整,送獎助學金委員會議審
查,由導師簽報之案件以召開臨時獎助學金委員會議或以會簽方
式處理,俟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告核發之。
二、新生入學獎助學金
(一)為鼓勵優秀學生及策略聯盟學校學生就讀本校,提升本校學生素
質,特設置新生入學獎學金。
(二)獎勵對象:
1.凡參加當學年度日間部四技聯合登記分發之考生,其技專院校
入學測驗成績達分發錄取公立科技大學分類組,且成績高於該
類組所有私立科技大學錄取分數而選讀本校者。
2.凡於公立大學(含公立科技大學)重新就轉讀本校日間部者(非
公告勒令退學者)。
3.凡普通高中申請入學者,需參加當學年度大學考試中心舉辦之
學科能力測驗(簡稱學測),測驗成績達 45 級分(含)以上。
4.凡參加當學年度日間部四技聯合登記分發之考生,統測成績未
達國立科大錄取標準但分數達 500 分(含)以上選讀本校者。
5.凡策略聯盟學校學生就讀本校者。
6.凡符合下列二項任一條件技術技能者均具申請資格,具多重證
照者,擇一證照提出申請,並以入學當學期提出申請,逾期視
同放棄。
(1)日間部、進修部、進修學院暨專科進修學校具專門之技
術技能者(如:具技術士乙級執照,技優保甄入學…等),
申請獎學金之證照,需為三年內取得,超過三年者則不予
申辦。
(2)具縣級體育專長者。
7.凡本校在學具原住民籍身分新生校內住宿優惠。
(三)獎勵方式:
1.凡符合獎勵對象第 1 項至第 3 項,於報到本校完成註冊後,第
一學期可獲得就讀學雜費全額之補助,第二學期起達班級名次
第一至三名獲得學雜費全額之補助、第四至六名獲得二分之ㄧ
學雜費之補助、第七名以後不予補助,此獎學金各系名額為各
招生名額前百分之十,依排序如有同分者,參酌國文成績;體
育績優或技能績優者第二學期起依參加全國大專校院以上或
該單項協會舉辦之全國競賽成績達前三名獲得學雜費全額之
補助、第四至六名獲得二分之ㄧ學雜費之補助、第七名以後不
予補助,參賽隊數及給獎名額限制參照體育運動績優選手獎助
金實施要點辦理。
2.凡符合獎勵對象第 4 項,於報到本校完成註冊後,第一學期可
獲得就讀二分之ㄧ學雜費之補助,第二學期起達班級名次第一
至六名獲得二分之ㄧ學雜費之補助、第七名以後不予補助、此
獎學金各系名額為各招生名額前百分之十,依排序如有同分
者,參酌國文成績;體育績優或技能績優者第二學期起參加全
國大專校院以上或該單項協會舉辦之全國競賽成績達第一至
六名獲得二分之ㄧ學雜費之補助、第七名以後不予補助,參賽
隊數及給獎名額限制參照體育運動績優選手獎助金實施要點
辦理。
3.凡符合獎勵對象第 5 項者,可獲得獎學金補助三千元整。
4.凡符合獎勵對象第 6 項者,可獲得獎學金補助五千元整。
5.凡符合獎勵對象第 7 款者,可享有校內住宿四年免費;校內免
費住宿者每學期需從事宿舍服務三十小時。(自 100 學年度入
學者實施)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
1.凡符合獎勵對象第 1 項至第 4 項者,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後第三
至六週檢具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辦理。
2. 凡符合獎勵對象第 5 項者,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後第四週由教
務處註冊組(以下簡稱註冊組)統一將符合資格之學生名單
造冊擲交本中心申請辦理。
3.凡符合獎勵對象第 6 項者,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後第三至六週,
檢具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辦理;申請資格之縣級體育專長
者,於入學當學期之第一至四週,檢具證明文件送交「體育
運動績優選手獎助學金委員會」進行審查後,統一將符合資
格之學生名單交本中心申請辦理。
4.凡符合獎勵對象第 7 項者,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後第一至三週檢
具戶籍謄本向學生務事處生活輔導組申請辦理。
三、原住民籍學生助學金
(一)為協助原住民子女得以順利完成學業使其成為有用之才,以造福
人群,貢獻社會,特設置原住民籍學生助學金。
(二)凡本校在學學生具原住民籍身分且學業及操行成績達六十分以上
者,均具申請資格。
(三)補助金額:
符合申請資格之原住民同學每名發給助學金五千元整。
(四)申請文件:
1.申請表乙份。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轉學生免附)。
(五)申請期限:開學後第三至六週,檢具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辦理,
但當學期已受推薦具領政府設置之其他原住民獎助學
金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助學金。
(六)領有助學金之學生,必須支援學校從事行政及教學等服務性工
作,每學期完成工讀時數三十小時。工讀管理由本中心統籌辦理。
四、技術技能獎學金
(一)為鼓勵在學學生努力向學,勤習技藝,並取得專門技能之證照,
以提高本校技能水準,特設置技術技能獎學金。
(二)在校期間參加技能檢定取得證照,證照類別區分為 A 級、B 級及
C 級均具申請資格(同一證照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證照
標準參閱附表)。
(三)獎勵金額:
1.政府機構證照:每張 A 級證照獎學金一萬元整、B 級證照獎學
金五千元整、C 級證照獎學金五百元整。
2.教育部採認民間證照:每張 A 級證照獎學金五千元整、B 級證
照獎學金三千元整、C 級證照獎學金五百元整。
3.非上述二類但經由本校採認之證照:每張 A 級證照獎學金三千
元整、B 級證照獎學金一千元整、C 級證照獎學金五百元整。
(四)申請文件:
1.申請表乙份。
2.相關技術證明文件乙份。
(五)申請期限:開學後第三至六週(應屆畢業生第二學期得另案專簽),
檢具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辦理。
五、亞太友愛助學金
(一)為減輕同一戶籍內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姊妹同時就讀本校之負
擔,特設置亞太友愛助學金。
(二)凡同一戶籍內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就讀本校,第二位起即
給予補助學金。
(三)補助金額:每名發給助學金二千元整。
(四)申請文件:
1.申請表乙份。
2.戶口名簿影印本乙份。
(五)申請期限:開學後第三至六週,檢具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辦理。
六、學業成績優異獎學金
(一)為鼓勵學生專心向學,爭取優異學業成績,帶動校內讀書風氣,
特設置學業成績優異獎學金。
(二)凡本校在學學生於上一學期學業成績達 75 分以上,且名列全班前
三名(班級人數十名以下取一名、二十名以下取兩名),操行成績
達乙等以上者,均具申請資格。
(三)獎勵金額:每班共三名(若學業成績同分者,先由操行成績作為
標準,操行同分者,再由各系科自行定科目作為標準),發給獎
學金第一名二千元、第二名一千五百元、第三名一千元整,應屆
畢業生,最後一學期成績不列入獎助。
(四)申請期限:開學後第三至六週由註冊組統一將符合資格之學生名
單造冊擲交本中心申請辦理。
七、校外表現優異學生獎學金
(一)為鼓勵本校學生於校外各項競賽中爭取優異成績,為校爭光,特
設置校外表現優異學生獎學金。
(二)經學校相關單位核准在案,代表本校參加縣(市)政府、同級以上單
位、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項目者,均可辦理申請,但同一事由,
由申請者選擇以個人或團體名義申請之,參與二項(含)以上之
競賽得名者,請擇優申請;不同事由獲獎,每位申請者至多選擇
三項提出申請。
(三)獲國際性競賽項目者,經獎助學金會議審核認定通過後,核發國
際性獎學金。
(四)獎勵金額:
1.個人:
第一名:五千元整(國際性者,第一名:三萬元整)。
第二名:四千元整(國際性者,第二名:二萬元整)。
第三名:三千元整(國際性者,第三名:一萬元整)。
佳作:二千元整(國際性者,佳作:五千元整)。
2.團體
第一名:二萬元整(國際性者,第一名:五萬元整)。
第二名:一萬五千元整(國際性者,第二名:四萬元整)。
第三名:一萬元整(國際性者,第三名:三萬元整)。
佳作:五千元整(國際性者,佳作:二萬元整)。
3.其他:凡參加非縣級以上競賽取得前三名者,獎勵金額一千元
整。
(五)申請文件:
1.申請表乙份。
2.公文、競賽成績證明、獎狀影本等文件乙份。
(六)申請期限:開學後第三至六週(應屆畢業生第二學期得另案專簽),
檢具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辦理。
八、工讀助學金
(一)為協助學生在學期間藉工讀機會,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擴充學
習生活領堿,並用於支援學校進行各種適合學生從事之工作暨協
助經濟上有困難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設置工讀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以本校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且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為
原則,依本校學生校內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三)申請期限:依本中心公告申請期限申請辦理。
九、專題製作獎助學金
(一)為鼓勵本校學生積極參與實務性專題製作及提昇水準,展現學習
成果,促進學習風氣,特設置專題製作獎助學金。
(二)凡本校日間部、進修部及專科進修學校在學學生均得申請,申請
時以專題小組名義為限,由組長代表申請,依本校學生專題製作
獎助學金申請要點辦理。
(三)申請期限:依本校學生專題製作獎助學金申請要點辦理。
十、寒暑假姐妹校遊學助學金
(一)為順應國際化潮流及提昇與姐妹校的實質交流關係,故鼓勵本校
學生前往姐妹校修習外國語文,特設置寒暑假姐妹校遊學助學
金。
(二)凡符合下列二項任一條件均具備申請資格:
1.凡有意參加本校研究發展處舉辦姐妹校遊學活動之在學學生,
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皆可申請獎助學金。
2.凡達到第一項申請標準之低收入戶之學生,另由獎助學金委員
會核定較高額之補助,並可於出國前向學校申請預支款。
(三)申請補助金額若超過獎助總金額時,則由獎助學金委員會擇優錄
取,每人可申請助學金一萬元,如參加人數二十人以上於姐妹校
研習成績優異前三名者,另發獎學金第一名五千元整,第二名三
千元整,第三名二千元整,若參加人數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者,
擇其成績最優秀的一名,另發獎學金五千元整。
(四)申請文件:
1.申請表乙份。
2.在學操行成績或海外遊學成績證明影本乙份。
3.屬低收入戶者附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4.學生證影本乙份。
(五)申請期限:於遊學活動前二週內,由研究發展處統一將符合資格
之學生名單造冊擲交本中心,回國後再發給獎助學
金。
十一、弱勢學生助學金
(一)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並配合教育部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
生助學計劃」方案,特設置弱勢學生助學金。
(二)補助方式: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優
惠。
(三)申請資格及期限:依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辦理。
十二、失業家庭學生助學金
(一)本校為鼓勵失業家庭學生專心向學,特設置失業家庭學生助學
金。
(二)申請資格:
1.學生之監護人或已婚學生夫妻二人處於因非自願性離職導致
失業達三個月以上,且經導師訪談認可者,同一事件以申請
一次為原則,不得重複申請。
2.申請人數眾多,必要時參考其家庭年收入作為審核標準。家庭
年收入合計在新台幣三十六萬元以下,兄弟姊妹中有就讀高
中職以上者,人數每增加一人年收入增加六萬元計。
(三)補助金額:依實際申請人數平均分配金額,每名發給助學金至多
一萬元整。
(四)申請文件:
1.申請表乙份。
2.證明書影本(須註明離職原因、離職日期、公司大小章)或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
3.戶口名簿影本(兄弟姊妹中若有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者,請另
加檢附其學生證影本)。
(五)申請期限:開學後第三至六週檢具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辦理;
學期中發生者,立即提出申請並由導師簽報。
十三、體育運動績優選手獎助學金
(一)為鼓勵本校運動校隊積極投入訓練及參加各項運動競賽之優秀
選手,為校爭光,特設置體育運動績優選手獎助學金。
(二)凡入選本校認可之各項運動校隊之學生,及代表本校參加各項運
動競賽(含團體及個人項目)成績優異者,均具備申請資格,
依本校體育運動績優選手獎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三)申請期限:開學後第一至四週,檢具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體育
衛生組(以下簡稱體衛組)申請辦理。體衛組並於
第六週統一造冊擲交本中心申請辦理。
十四、外籍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為吸引國外優秀留學生,推展國際化校園,特設置外籍優秀學生
獎學金。
(二)申請資格與義務:
1.本校外籍學生不含僑生,未設戶籍,無固定居所者。
2.操行甲等且無曠課遲到紀錄。
3.學業成績在總平均 85 分以上。
4.未受其他政府或民間機構獎助學金。
5.未曾受記小過以上處分。
6.未曾受刑事或民事判刑確定之處分。
7.接受工讀或研究助理服務每學期 200 小時。
(三)申請文件
1.護照影本。
2.成績單。
3.申請表。
(四)補助金額:
1.生活費每月二萬元以下為原則,並隨當時生活水準增減。
2.提供免費校內住宿或校外住宿費每月五千元以下為原則,並隨
當時生活水準增減。
(五)申請期限:開學後第三至六週檢具證明文件向註冊組申請辦理,
經獎助學金委員會議通過。
十五、國外留學獎學金
(一)為鼓勵本校優秀學生出國至姊妹校作交換學生,開闢視野培養國
際觀,特設置國外留學獎學金。
(二)申請資格:
1.本校日間部、進修部、進修專校、進修學院學生。
2.在本校期間操行甲等且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3.未接受其他政府或民間機構獎助學金。
4.留學國外語考試成績相對分數 85 分以上。
5.本校歷年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
(三)申請文件:
1.護照影本。
2.本校歷年成績單。
3.國外入學通知。
4.外語考試成績單。
(四)補助金額:
視當年度獎助學金預算與人數,增減補助金額。
十六、優秀社團幹部獎學金
(一)為鼓勵學生參與社團活動,培養優秀社團領導人才,特設優
秀社團幹部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學業、操行成績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且前一
學期社團評鑑成績達優等以上社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1.現任全校學生自治性社團負責人、系科學會會長、社團幹
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2.代表本校社團於校外常態性帶動中小學活動或社會服務工
作,表現優異提昇校譽者。
3.其它特殊情形經專案報請校長核定者。
(三)每學期辦理乙次,最高獎助十名,每名獎學金五千元整;若
申請人數眾多優先參酌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優異者。
(四)申請文件:
1.申請表乙份。
2.前學期成績單乙份。
3.社團護照影本(擔任幹部之紀錄)等證明。
4.社團服務期間優秀表現之具體證明,並以 A4 格式製作成冊。
(五)申請期限:開學後第三至六週檢具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辦
理。
十七、生活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1.凡本校在學學生符合失業家庭、低收入戶、家庭經濟困難、
急難救助及家庭年收入 70 萬元以下可依其個人意願,在申
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
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逾 25 歲或 25 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
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
教學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
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
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二)學校得視預算規劃獎助名額,就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
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三)學校於開學後至 10 月底前受理學生申請,領取生活獎助金之
學生,應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爰請學
校於受理前公布獎助名額並周知學生及早申請。
(四)助學金額度:由學校視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而定,每
生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其時數每週以 10 小
時為上限。
(五)經審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生活助學金資格:
1.生活服務情況未達要求。
2.休、退、轉學者。
3.自動辭職者。
第三條 本校獎助學金每學年依本校會計室提列獎助學金總預算金額執行之。
第四條 各項獎助學金之申請,應依規定時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本校獎助學金之申請,除急難救助金及失業家庭學生助學金得由導師依特
殊情況另案簽報外,其餘申請案均由承辦單位彙整,送獎助學金委員會議
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核發之。
第六條 各項獎助學金金額及分配名額得依每學年度預算酌予增減,每學期執行年
度預算二分之ㄧ。
第七條 經審核通過准予核發獎、助學金之學生,於該學期辦理休、退學或違反校
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者,將予以取消資格。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經獎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