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獎學金說明
一、為鼓勵優秀學生進入本校就讀,特訂定「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優秀新生全額獎學 金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核獎對象:日間學制學士班或碩士班新生,惟已具學雜費、學分費全額減免 之學生及公費生不適用。
三、核獎名額:每學年每學系(所、學位學程)乙名。
四、核獎金額及年限:
本獎學金以學雜費、學分費全額減免方式辦理,並不得與校內其他獎學金重複兼領。
學士班最高減免四年,碩士班最高減免二年。
五、核獎資格:依各招生管道入學成績或其他相關優異表現訂定。
六、核獎程序:
(一)各學系(所、學位學程) 應於放榜後二週內將新生獲獎名單送教務處。
(二)教務處彙整新生獲獎名單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全額減免學雜費、學分費。
(三)各學系(所、學位學程)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將續領學生名單造冊送教務處憑辦。
七、終止核獎對象:
(一)入學當學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
(二)就讀期間自願放棄或因退學、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者。
(三)前一學期未達各學系(所、學位學程)所訂成績標準者或在學期間轉系者。
因上述原因終止核獎者,缺額不予遞補。